专业期货配资 “秦初并天下,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汉代郡守的社会政治纠葛
发布日期:2025-01-30 23:00 点击次数:188在阅读此文前专业期货配资,诚邀您点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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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分天下为三十六郡,置郡守、尉、监”
(《史记秦始皇本纪》)。
郡守制度历史悠久,几乎贯穿我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为我国封建社会统治工作发挥强大的上传下达之重要管理作用。
较为系统且正式的郡守制度开始于我国第一个大一统政权——秦朝,但是关于郡守制度的缘起,则可以深入追溯到晋朝社会。郡守制度作为中央政权伸向全国各地的触角,为皇帝代理多种地方治理工作,成为中央集权制度得以维系的关键所在,同时也在中央政权的持续强化过程中,成为一支得以威胁皇权稳定程度的重要力量。
展开剩余92%一、“战国时代,秦及三晋之郡长官曰守”,汉代郡府机构渊源
“战国时代,秦及三晋之郡长官曰守”
(《秦汉地方行政制度》)。
郡守制度从战国年代便有萌芽,只是没有形成系统规模。郡守制度最开始的功能具有局限性,并没有像后期一样对于整个郡府辖区负责所有政教管理责任。
战国时期的文献典籍中多次提到郡守一职,尤其是当时魏国李悝为上地守,吴起为西河守的历史事实,让我们更好的了解到郡守一职的发展过程。
所谓
“郡守”
,即一个地方、地区的守卫之人,守护一方国土安全。战国时期很多国家都在边疆地区设有郡守一职,专门守护边疆地区的安全,防范他国敌军的突然袭击,与当代社会中的边防守卫军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在商鞅的建议下,举国范围内设置郡县制度,一度将寥寥数几的郡守部门增设至三四十个,形成较为系统的、具有固定性和终身性的政府管理部门。
汉代社会以正义的名号取代秦国、消除暴政,为
“与民休息”、“调养生息”
,尽可能全面继承其原有的社会管理制度,降低国家政权调整力度,实施温和利民的“无为而治”管理制度,将秦朝原有的郡守制度传承下来,有效安抚前朝各地军阀和官僚势力。
汉初时期,诸侯王势力不断壮大,每一位诸侯王都占据多个郡守之地,并且没有专门改掉其郡县名称。当时的吴王在分封制度下拥有四个郡县和五十多座城。汉景帝时期,国土面积不断缩小,诸侯王势力的不断壮大开始影响到王权安稳,便割据吴王的豫章郡和会稽郡收归中央所有;为削弱楚王和赵王势力,分别收回二者的东海郡、河间郡,归中央统一管辖。
汉元帝时期,诸侯王的权利再次遭到大幅削弱,
“令诸侯相位在郡守下”
(《汉书元帝纪》)。诸侯王的权势日趋削减,由原本统领基础郡县沦落至官位在郡守之下,且由此开始,郡的数量不断增生,而诸侯国的数量不断减小,达到其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目标。
二、“虞延去官还乡里,太守富宗闻延名召署功曹”,汉代郡守的职权
汉代郡县作为中央管理地方的重要手段,具有政治、文化、经济和军事四大重要职能,为皇帝减轻国家管理之负。
政治方面,郡守在郡境内拥有一定的吏民控制权、本府及属县行政控制权。
“虞延去官还乡里,太守富宗闻延名召署功曹”
(《太平御览》)。
虞延具有一定的政治才华,在辞去官职回归故里之后,被郡守富宗诏为幕僚属吏——功曹,帮助太守处理政务。
“茂到县有所废置,吏人笑之,邻城闻者,皆嗤其不能,河南郡为置守令”
。
县令茂到岗后不认真工作,百姓颇有微词,官吏耻笑,连旁边城镇的人们都笑话其无能,河南郡守知道情况后,直接换掉了县令人选。
“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讼者日减,郡中清肃”
(《后汉书郭陈列传》)。
西州的富豪众多,官吏奸险而贪恋钱财,每天都有上百名老百姓前往郡守处告状。郡守将其官吏调换为好官王涣、鐔显等人,作为自己的心腹下属,果然其告状的人们越来越少,郡府内部逐渐变得清静。
文教方面,汉代郡守主要具有设立学校、教化百姓、改俗迁风等主要职责。文教工作能够很好的帮助皇帝完成民心向背调整工作,看似不动一兵一卒,其实却对于整个皇权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自文翁为之始云”
(《汉书循吏传》专业期货配资)。
蜀地郡守文翁根据成都本地的办学条件及办学需求,在下属的县域内招收青少年作为学观弟子,到了汉武帝时期,皇帝要求全天下的郡府都成立学校,帮助老百姓掌握基础知识,因而大家都认为文翁是汉朝成立学校消除提升民智的始祖。
“时夏大旱,太守自出祈祷山川”
(《后汉书独行列传》)。
夏天的时候天气干旱,郡府太守亲自出面带领大家祭拜山川以求雨。
“出补蜀郡太守,修庠序,设条教,明法令,恩威并行”
(《后汉书党锢列传》)。
蜀地郡府太守根据本地地方特色和管理需要,补充管理条例,明确管理法令,既善待百姓又不姑息养奸。关于蜀地的珍宝之类的好东西,郡守从来不往自己府内携带,将其地方政教管理的井井有条。
经济管理方面,郡府太守具有管理地方财政,负责下属管理俸禄发放,管理国家地方经费等多种职能。
“吏惧谴,争欲上言。访曰:‘若上须报,是弃民也’”
(《后汉书》)。
太守张掖在走访下属区域时,刚好遇到饥荒,各个地方管理害怕遭遇罪责,争先恐后的向张掖上报情况。张掖面对大家的上报内容,说道如果向上谎报咱们这里的实际情况,就属于是放弃了我们属地的子民,作为太守,我愿意和大家一起救民于水火之中,于是打开粮仓布施于当地正在遭受饥荒的难民们。
“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
。
军事方面,郡府太守负责管理当地治安、上报附近军情等重要军事内容。
“军市租尽以给士卒,出私养钱,......,是以匈奴远避,不近云中之塞”
(《汉书冯唐传》)。
在周边发生紧急军情时,太守要积极上报,当然在此之前也可以积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动士兵以完成军事防御大计,等击退敌军之后再进行情况汇报。
三、“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诸曹事”,汉代郡守的署官及其职能
隶属于郡府由太守全权管理的署官基本上可以分为五类,即功曹、五官掾、督邮;门下亲近属吏;学官;列草;上计掾史。
“功曹,郡之极位”
(《汉官六种》)。
功曹在郡府之中占有极高的地位,相当于朝廷中的相国。其俸禄虽然只有一百石,属于地方性级别,但是在郡府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较高的话语权,能够帮助郡府太守处理一些重要行政事项。
“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诸曹事”
(《后汉书》)。
五官掾是一种荣誉性职务,政治地位仅次于功曹,在平时的郡府行政机关中,普遍作为代理帮助功曹处理一系列事物,同时也会完成其他诸曹事务。
“督邮”在郡府中通常负责监督视察县域中的大小事务。
“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汉书文帝纪》)。
对县域内的各种民生福利事宜,由督邮进行监督,督促各个隶属官员尽职尽责完成相关事宜。
门下亲近属吏又分为
“主簿”、“主记室史”、“少府”、“门下督盗贼”
等,这一类官员主要负责郡府内各种事务的文书记录和总结。政府部门通常乐于记录当时发生的重要事件,尤其是具有功绩性质的事物,遵循古人追求的流传千古的理想,以文字形式进行详细梳理,供后人欣赏。
“学官”与我们现代社会理解的校长有异曲同工之妙。
“为吏民行丧嫁娶礼。百姓遵用其教”
(《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
学官除了负责一定区域内的学校育人事宜之外,还会针对民间婚丧嫁娶事宜进行统一教化管理,引导老百姓使用正确的民风习俗进行相关礼仪。
“列曹”又可以分为“户曹”、“比曹”、“时曹”
等。以上官员根据地区和职责分别掌管不同的职务,帮助太守处理诸多生活性事务的管理。
“上计掾史”即在具体事务管理过程中,专门负责向中央政府传达各种政治见解、管理方案、调整政策等重要内容的官职。
四、“相守二千石诚能正躬劳力,宣明教化,以亲万姓”,汉代郡守与皇权
汉代郡守和皇帝之间既是完全的从属关系,由郡守作为皇帝的“爪牙”伸向四处完成集权管理,与此同时,郡守又颇受皇帝信赖,拥有较多事务主权,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壮大其主观能动性。
首先,皇帝对郡守具有强有力的授权倾向和限制倾向。
“相守二千石诚能正躬劳力,宣明教化,以亲万姓,则六合之内和亲,庶几乎无忧矣”
(《汉书元帝纪》)。
郡守作为皇帝实施中央集权制度过程中的有利抓手,得到历代汉朝皇帝的肯定。汉元帝对自己的郡守十分认可,认为国家安宁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离不开郡守在其中的诸多贡献。
“今河南太守不深惟国家大策,苟见丞相不在而斥逐其子,何浅薄也”
(《汉书魏相丙吉传》)。
武库令不受郡守管理,直接受命于执金吾,是中央下设官吏。其到达河南境内之后,虽然不属于郡守的下属,却依然要接受郡守的管控。在古装剧中,很多直属于中央的官员到达地方之后,往往傲气凌人,不受地方官员辖制,而汉朝时期郡守却能够直接对其施布命令。可见皇帝对郡守的授权之大。
“郎官出宰百里,郡守入作三公”
(《旧唐书良吏》)。
为了对郡守的权利有所限制,皇帝为其设置严密的晋升渠道,郡守只有兢兢业业,不断根据中央统治需求完成其分内之事,才能够一步一步走向更高的官职,甚至位列三公,与当朝宰相一般一人之下万人之上。
在极具诱惑性又十分艰难的升迁道路上,郡守们从精神上受皇权掌控,为了更好的前途不得不对中央政令唯命是从。
郡守在面临皇权时言听计从,但是在自己的郡府管辖范围内,则又具有皇权赋予的莫大权力。
“纵掩定襄狱,一切捕鞠,而云是日皆报杀”
(《汉书酷吏传》)。郡守针对自己管辖区域内的犯罪之人,经常在拘捕之后直接上报死罪,决定犯人的生死,形成部分管理事宜中极大的自主能动性。
结语
汉代郡守制度从秦朝得到系统设置,在汉朝得到极大发展,根据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管理需求,不断做出能动调整,为汉朝政权稳定作出极大贡献。从汉朝以后,其郡守制度并没有因为王权的灭亡而遭到遗弃,
反而被各朝统领者持续沿用
,形成封建社会极其严密且高效的社会管理体系。汉朝郡守制度与现代社会中省市制度一脉相承,为我们当代社会管理工作作出重要参考。
根据汉代社会郡守制度,我们可以充分感受到中央集权制度在不断收紧和放松过程中,
既要对自己的臣下进行严苛管制,又要时刻赋予大家更多的现实利益,
收买人心,保证自己的各种政令实施过程中能够收获一定的遵从者。
参考文献
《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汉地方行政制度》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
《甘二史考异》
《太平御览》
《后汉书卓鲁魏刘列传》
《汉书循吏传》
发布于:天津市